证监会新规方便大股东增持股份
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新规对有关增持豁免程序做出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二是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股份增持行为,借鉴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进行规范,在保持对一般收购行为的监管要求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灵活性,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自由增持不意味着可短线炒作。证监会发言人指出,文件正式颁布后,证券交易所将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当事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3日内公告增持情况,如果该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2%的上限,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有关规定,前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限制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否则,证监会将不予豁免,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定将使大股东增持更市场化,方便全流通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对市场利好。 不看这些骗人的信息。。。。。。。。。。。。 但是大股东有增持的必要吗?跑都来不及! [quote]原帖由 [i]酷人[/i] 于 2008-8-18 12:08 发表 [url=http://www.181788.com.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1085&ptid=19949][img]http://www.181788.com.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但是大股东有增持的必要吗?跑都来不及! [/quote]
现在还没有到增持的时候:xu 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小孩,你指着一只鹿告诉他那是马,他就认为这就是马! 3q :ha 说什么也没用 3q 忽悠,管理层继续忽悠 跌下一可能会增持:hua 增持?卖都来不及吧:think :think 骗人,忽悠。 跌破净资产还差不多.并且还要是好公司. :ha 骗人,忽悠。??? :think 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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